




台
灣
省
測
量
技
師
公
會
章
程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 訂訂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修訂
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廾六日 修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章程依據技師法及其它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會定名為「台灣省測量技師公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三條:本會以發展測量技師專業與學術,協助政府推行國家建設,推廣測量服務工作,造社會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本會以台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台灣省行政區域內(台中市北區進化北路238號10F-1)。
第五條: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於各縣市或北、中、南區設置辦事處,於院轄市設置聯絡處,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第二章 任務
第六條:本會任務如左:
一、強化會員之聯繫。
二、調解會員之糾紛。
三、增進會員之福利。
四、保障會員之權益。
五、訂之業務章則及公約。
六、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促進協助政府制定測量技師執業相關法令。
七、保持並加強對外之聯繫。
八、執行會務及各項會議之決議。
九、秉持公正立場,解決各項測量糾紛。
十、提升測量技術及學術研究發展,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:凡依技師法第六條所規定方式在本省執行業務之測量技師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凡執業有任何變更時,除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,並應來會登記。
第八條: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,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資料卡,連同證件及會費,送由本會理事會根據有關法令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,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九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:可申請保留會籍:
一、執業之方式變更者。
二、執業機構變更者。
前項保留會籍應於原因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,並於六個月內檢具新領執業執照送交理事會審查,逾期者視為退會。
第十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經理事會決議後,予以退會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自行停止執業者。
二、死亡。
三、依技師法受停止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懲處者。
四、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二年以上,經催告無效者。
第十一條: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予以停權二個月以上,六個月以下,情節嚴重者予以退會之處分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違反本會章程、業務章則,公約或決議者。
二、違反本會風紀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者。
三、損周本會名譽者。
四、依技師受停止執業處分者。
前項停權或暫停會籍者,於期滿後自然復權或恢復其會籍。
有關停權之處分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。退會之處分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。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。
第十二條:會員依本章程受退會或暫停會籍處分確定者,於當屆任期內喪失擔任理監事、各辦事處主任、委員會等會務等公職資格,由候補依遞補其缺額。其為現任之主任、委員者,由理事會另聘任之,其為現任之理、監事者,其退會或暫停會籍期間喪失本章程第十四條所訂之各項權利。
第十三條:凡退會之會員,或喪失會員資格者,由本會呈報主管機關飭令註銷執業執照,所繳各費概不發還。
第四章 權利及義務
第十四條:本會會員有左列各項權利:
一、發言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 及罷免權。
三、使用本會所有各項設備及資料權。
四、享受本會出版刊物及各項福利權。
五、享受各方給予本會之權利。
六、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。
第十五條:本會會應履行左列各項義務:
一、繳納本會各項費用。
二、參加本會各項工作。
三、遵守本會章程、業務章則、公約及本會依訂之各項規章及決議事項。
第五章 公約
第十六條:本會會員應遵守左列公約:
一、遵守技師法及其它施行細則之各項規定。
二、不接受無報酬之業務,不以減低酬金或其它不正當手段與會員爭取業務。
三、執行業務時,需秉持專業、客觀、公正之立場。
四、不參與本會不認可之測量、規劃、設計競賽。
五、不接辦本會為維護權益而尚未銷案之業務。
六、執行簽證業務時,確時遵守本會所訂定之「簽證規則」辦理。
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七條: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職務。
第十八條:本會設理事會、理事七人,候補理事二人,設監事一人,侯補監事一人。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,以次多數依次候補。理事會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長、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得連選連任一次。
第二十條:理監事如有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廾一條: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召集會員大會。
二執行大會決議案。
三遵行政府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工作及任務。
四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。
五指揮監督各辨事(聯絡)處會務及業務。
第廾二條:理事長之職權如左: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。
二、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日常會務。
三、建議理事會興革事項。
第廾四條:理事喪失會員資格應即解職。
第廾五條:本會為推行會務,視實際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各種委員會,委員由理事會就會員中聘任之。
一、評鑑委員會。
二、法規研究委員會。
三、學術研究委員會。
四、公共關係委員會。
五、法益維護委員會。
六、福利委員會。
七、審查委員會。
八、紀律委員會。
九、會務發展委員會。
十、編輯委員會。
十一、基金委員會。
十二、服務委員會。
第廾六條:本會變總幹事一人,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其免及管理辨法另定之。
第廾七條:本會會議分列五種:
一、會員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,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;必要時或經會員十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於會期前三日公告之。
二、理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。
三、監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開之,必要時召開臨時會。
四、理監事聯席會議:於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集之,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,亦得通知理事長召開之。
五、各辦事(聯絡)處主任工作會報:每年舉行四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結論交理事會審議。
第廾八條:會員大會須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第廾九條: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須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。其決議須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,方得通過。如遇票數相同時,由主席投票決定之。
第三十條:會員因事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用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之,惟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。接受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。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,不得委託出席,如有事則應事前以書面請假,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為辭職,由候補者依序遞補。
第七章 經費
第卅一條:本會經費如左:
一、入會費:每位會員新台幣參萬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常年會費: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壹萬元,於每年元月三十日前或入會時一次先行繳納之。
三、評鑑技術驗證費:1.事業按會員承辦設計工程造價百分比計算之,其辦法於業務章則中另定之。
2.評鑑、分析費各案實際狀況,由評鑑委員會統籌辦理,其辦法於業務章則中另訂定之。
3.其他及樂捐收入。
第卅二條:本會收支帳項於每年年終決算時,由理事會編製必要之財務報表連同歲入歲出決算書,送經監事會查核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八章 酬金標準及業務章則
第卅三條:會員受委託執行業務應依照台灣省技師業務章則(如附近)之規定(以下)受領酬金。
第卅四條:本會對外得接受委託辨理之事項,應以本會章程所載任務或依法令接受委託者為限。並得受委託對各種測量相關案作、實施、評鑑、檢驗及驗證及受本會會員之委託代收各項服務酬金,前述作業辦法均由理會另行訂定之。
第九章 附件
第卅五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,應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卅六條:凡本會退會之會員,再申請入會時,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,應一併繳清。
第卅七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議決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,修改時亦同。